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已经委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建委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许可规程》(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内实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的要求,结合本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委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本委机关负责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
第四条 本委行政审批实行集中办理,由委行政审批处负责实施。委行政审批处与委法规处合署办公。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我委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审批处应当明确岗位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本委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凡授权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办理的事项,由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办理。
授权窗口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办理的事项,本委应当制作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窗口收件后需转回机关办理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处负责该事项的经办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由处长或副处长按授予的权限和职责签署意见,并按规定程序颁发证照或上报。
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员对所审查材料有异议的,应及时上报行政审批处负责人,行政审批处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审查。对重大疑难问题可邀请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审查,作出决定。
第八条 纳入并联审批和“绿色通道”的事项,按并联审批和“绿色通道”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委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及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公地点以及成都市建委网站(网址:http://www.cdcc.gov.cn)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十条 建立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的联动机制。业务处(室)、委直属事业单位和行政审批处之间需相互配合的事项,应以加盖本处(室)或单位印章的工作联系单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处应当建立与相关业务处(室)和委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
(一)确定人员与业务处(室)及时进行工作衔接;
(二)适时交换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和意见;
(三)积极配合业务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本委应当制作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内容、程序和时限等,并对外公布。
确需对已公布的办事指南进行修改的,行政审批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需要与相关业务处(室)协商的,应与相关业务处(室)商议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分管领导批准。涉及重大内容变更,应报主要领导或提交委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自觉规范个人行为,做到廉洁从政,依法审批;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十四条 在行政审批中,发现行政审批经办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委监审处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委监审处按规定受理和办理。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经办人员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行政审批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委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7年11月7日起执行。
(完)